轩辕云初

山中何所有,岭上多白云。
只可自怡悦,不堪持赠君。

© 轩辕云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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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诞生于拿破仑统治时期,是罗马法体系、法国大革命遗产以及一些旧制度惯例的复杂混合。关于拿破仑究竟是法国大革命的继承者还是掘墓人,历史学家们还没吵明白,但说到妇女权益,拿破仑绝对是“第一”终结者。诚然,自1793年起,法国大革命就已经出现了开倒车的迹象,但那时起码还承认女性的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夫妻平等。等到《法国民法典》颁布,全完了!法国女性的境况一下子跌到了全欧洲倒数。毕竟,在深受法国南方文化影响的拿破仑眼中,“妻子是丈夫的财产,正如果树属于园丁”。

《法国民法典》对婚姻的定义从根本上就是不平等的,对此,第213条体现得淋漓尽致:“夫应保护妻,妻应顺从夫。”拿破仑坚持要求全法国的结婚典礼上都要宣读这句话,因为(小心不要被气到)“近百年来,很多妇女已经忘了低人一等是什么感觉,因此直白地提醒她们一次是很有必要的。要记住,应当顺从那个即将成为她们命运主宰的人”。依照《法国民法典》,妻子应当顺承其丈夫的姓氏和国籍,无权选择,也无权离开婚后的家庭。甚至还有这样的话:“家庭的大法官(丈夫)为了获得尊重,可以适当地使用武力以增加其权威。”不如把话说明白了,这就等于允许家庭暴力!

【女人们不必去庆祝男人的“一七八九年”,她们该做的是创造一个女性的“一七八九年”。

——于贝蒂娜·奥克莱尔(1848—1914),法国政治家、记者】

此外,依照《法国民法典》的定义,妻子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未成年人没有任何区别。没有丈夫的准许,她不能工作,不能开户,不能提起诉讼,不能签署文件,不能参加考试。就算“夫君”大发善心准她上班,她的工钱也会直接转给丈夫。她唯一享有的权利是对奁产的监督权,这是婚姻契约保证的,因为奁产是家庭财富的一部分。

通常来说,夫妻双方都应当对彼此忠诚,但事实上,男女在这项义务上并不平等。妻子出轨会被视为犯罪,要吃两个月到三年不等的牢饭,而且法官常常会从严量刑,尤其是在19世纪初。而男人呢,除非把情妇带回家,否则就不算犯罪(换句话说,只要不进家门,就是“三角裤的狂欢”!);就算被逮住,交点罚款就可以了结。这与其说是对通奸的处罚,不如说是为一夫多妻制大开方便之门,毕竟公开重婚是要被判刑的。之所以在判罚上出现如此大的差距,是因为如果妻子出轨,家里可能会出现一个通奸生的孩子,而丈夫依照法律仍然要履行抚养义务。如果丈夫在家庭之外有了非婚生子女,怎么带孩子则是那位妈妈的事了。未成年母亲曾经在法国大革命期间通过斗争获得权利,后又全部失去。《法国民法典》不再准许她们为自己的孩子寻找生父——这一点直到1912年才得到修正。那些被引诱、被抛弃或被强奸的少女,因而没有任何手段来谋求些微的补偿。

此外,根据《法国刑法典》,丈夫对通奸妻子犯下的罪行是“可以原谅的”。你没看错,第324条明确写道:“如有通奸,[……]丈夫对妻子及奸夫的谋杀,如果实施于他在家中抓到二人现行犯罪时,可以免责。”这条法律因此得名“血红条款”。在一些拉丁国家,这一“法律承认的借口”同样适用于妻子。其他地方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如此压迫女性的婚姻已将妇女逼至绝境。诚然,《法国民法典》保留了离婚的权利,却增添了诸多限制。1792年的法律在离婚方面规定了两性平等,但1804的《法国民法典》与此背道而驰:丈夫有权因为妻子通奸而离婚,而如果丈夫出轨,妻子却没有同样的权利,除非他把情妇带回了家。随着波旁王朝复辟,王权和教权再度联手,1816年的“博纳尔德法”直接禁止离婚。自此,离婚再度成为妇女需要努力争取的权利——男性也争取,但有需求的主要是女性。

【我可不要成为哪个爱德华的妻子,早上给我几个铜板,晚上就来找我对账。

——吉塞勒·哈利米(1927—2020),法国律师】

人们不禁要问:既然如此,是不是干脆别结婚了?从法律角度来说,的确是这样,因为成年未婚女性是拥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让娜·德鲁安、欧仁妮·尼布瓦耶,以及更晚一些的马德莱娜·佩尔蒂埃都曾为不婚主义辩护。然而,考虑到“老姑娘”(这个称呼已经算客气了)要在社会上忍受的耻辱和女性工作微薄的薪资,单身女性的现实状况远远称不上诱人。剩下的,就只有守寡了……如果丈夫死得出其不意,没来得及给妻子留下“家事忠告”,那可能还不错。可如果他早早料到了后事,守寡的妻子就会落入公婆的掌控,没法从中获得什么好处。即便如此,自19世纪末开始,“不结婚的快乐女人”这一形象逐渐变得广为人知:她们大多是城里人,出身不错,有家产继承或靠年金生活,周游各国,受过良好的教育,对于传统价值观指派给资产阶级女性的角色一律不理不睬。事实上,回顾前文提到的那些女性斗争带头人的婚姻状况,会发现其中绝大多数要么终身未婚,要么守寡。从于贝蒂娜·奥克莱尔算起,露西·博、奥兰普·德古热、卡罗琳·考夫曼、路易丝·米歇尔、马德莱娜·佩尔蒂埃、约瑟芬·庞加莱、弗洛拉·特里斯坦都没有丈夫,不是从没结过婚,就是很快守了寡。波利娜·罗兰选择同居而不结婚,理由如下:“我永远不会在一个没法百分百承认夫妻平等的社会里和任何一个男人结为夫妇。”让娜·德鲁安明确将叫她“德罗什老婆”的法官驳了回去,强调他应该用本名称呼她——她在结婚后依然保留了出嫁前的姓氏。独身可以是一种个人选择,也可以被视作一种必然现象:19世纪,不少职业向女性打开了大门,比如教员、护士、售货员、邮局柜员等,随之而来的解放让不婚成为一种情理之中的选择。不婚比例的上升也和女同性恋盛行有关:公开的女同性恋在恐同情绪严重的19世纪还不被容许,因此需要以不婚为掩护。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理解19世纪的女性为何要抵制《法国民法典》,称其为“囚禁女性的巴士底狱”。整个19世纪,妇女们抓住每一个机会批判《法国民法典》,抗议它对女性民事行为能力的剥夺,抗议法律强加给女性的驯顺。在1832年8月15日这一期的《自由之女报:妇女的事业》上,让娜·德鲁安写道:“我们不想再听人说‘妻子应该顺从丈夫’之类的老话了,我们想要的是基于平等的婚姻。单身总比当奴隶好!”

到了19世纪末,妇女参政论者接过了抵制《法国民法典》的斗争大旗。她们恰如其分地选择了7月14日作为抵制活动的行动日,本节开头提到的涂鸦出现的日期就是这么来的。正如于贝蒂娜·奥克莱尔在她创立的报纸《女公民》上所写的那样:“对于妇女们而言,7月14日这个日子能唤起的记忆唯有这些,即缺乏信仰的男人如何背信弃义,邀请她们承担平等的义务,却又拒绝给她们平等的权利。他们劝诱女人在枪林弹雨中打倒独裁,却转头又在她们辛苦摧毁的堡垒的残垣周围炮制了比巴士底狱还要可怕的《法国民法典》。”(1882年7月2日至8月6日,总第62期)

到了《法国民法典》诞生一百周年,也就是1904年时,动员开始显得前所未有地符合时代精神。那一年,在索邦大学举办的《法国民法典》一百周年纪念仪式上,卡罗琳·考夫曼在大阶梯教室里放飞了几个巨大的气球,上面写着“《法国民法典》压垮了女性,是共和国之耻”。考夫曼因“公开发表侮辱性言论”被逮捕。于贝蒂娜·奥克莱尔象征性地烧掉了一本《法国民法典》,并在《激进报》上为自己辩护说,《法国民法典》“与法国当下的政体相悖,王权——男性的王权——因为它而在家庭和国家得到了延续”(《激进报》,1904年8月29日)。

《法国民法典》对女性的压迫旷日持久。从20世纪起,压迫开始出现松动。1905年,已婚妇女取得了在未经丈夫准许的情况下提交诉讼的权利。从1907年开始,妻子们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薪资(但依然无权处理其他财产)。1938年,1804年版《法国民法典》的第213条得到修正,女性的民事行为能力得到承认。夫权同样被取消,妻子不再有顺从丈夫的义务。留在丈夫手中的权利有选择居住地、禁止妻子从事某种工作,以及行使亲权。直到1967年,妇女才有权独立在银行开户;从1970年起,妇女住在哪里不用再听人吩咐了;1975年,“血红条款”从《法国刑法典》中被删除,通奸也不再被视为犯罪。

然而,婚姻中支配权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要想在家务劳动、子女教育以及情感付出等方面平等承担义务,还有很长的路。正如女权主义记者蒂蒂乌·勒科克所言:“女权主义的斗争是在脏衣篮前取得胜利的。”



——玛蒂尔德·拉雷尔 《去他的父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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